9CaKrnJE7j2 hope.huanqiu.comarticle精神病杀人不犯法? “权利低洼”是陷阱/e3pmh4858/e7o8kso2r电影《副作用》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女主角Emily因想除掉自己的丈夫而假借抑郁症药物副作用之名,与前任心理医生一同导演了一出“梦游杀人”的戏,并成功杀死了丈夫且不必受刑罚,还获得了药商的巨额赔偿,但最终被其新任心理医生Jon识破。故事的结局是Emily被锁在精神病院的高墙铁窗中,其新任心理医生回归了受人尊敬的精神科医师角色。制度电影里主要牵涉的是“因精神障碍犯罪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这跟公众常说的“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有重大区别。现代法律制度建立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每个人都是理性人,有自由意志,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假如犯罪,就应自己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处罚。如果个人行为不是出于个人自由意志,而是被别的力量摆布,则不需要为之负责。相应的,未成年人被教唆犯罪,由教唆犯承担刑事责任;被胁迫犯罪的,不用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免责;过失杀人比故意杀人罪责更小……等等。电影里,Jon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指出Emily在梦游杀人时处于无意识状态,她当时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总之,法庭不是因为“Emily有精神病”免除她的刑事责任。免责的关键是证明她犯罪时无自主意识也无自控能力——这必须由法官经过审理后判断,非常难以证明。电影中的律师也提到,在美国企图以这个理由逃脱刑责的成功率不足1%。但精神病则由医生诊断,至于成功率?无论如何应该远高于1%吧。中国“精神病杀人不犯法”?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与美国制度大体类似,免除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什么中国社会流传着“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美国却似乎少有这样的说法呢?首先,虽然“刑事责任能力”与“精神障碍”是不同范畴的概念,但在中国诉讼中,通常由医生对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出具鉴定意见。对此,律师不太提出有力的质证、反驳意见,法官也倾向于片面采信医生意见,因为“精神病是专业医学问题”,所以案件判决常把两个概念混淆了。其次,根据我国《刑法》,“免除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政府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强制医疗——一则防止再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二则为精神障碍犯罪者提供医疗也是可能必要的救助。但公安部门通常选择把犯罪人送回家,要求家庭监管。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者,家庭也很难监管,于是不可避免地再次肇事肇祸。再者,与美国不同,我国对刑事犯罪受害人缺乏系统的救助措施。对于受害人和公众而言,大家看到的现象就是这样的——某人杀人伤人后,公安说他/她有精神病,经医生鉴定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起诉,把他/她送回家;受害人和家属却得不到救助,白白受害,只能哭天抢地,自认倒霉。公众把这些现象归纳在一起,便得出“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的结论。但法律本意其实并非如此。今年1月1日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开始实行,里面增加一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自此,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判决了多起强制医疗案件,公众恐惧的“精神病人杀人被放回家”的情况已经大大减少。不过对受害人实施救助的机制还未建立。制度歧视对暴力犯罪的精神障碍者,从过去“送回家”到现在“强制医疗”,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进步。但“强制医疗”制度未来迟早也会被摒弃,因为这是一个具有歧视性、极容易被滥用的制度。Emily正是利用了这样的制度,故意杀人而不负刑责。美国的法治水平相对很高,想滥用制度并不容易,所以Emily苦心孤诣学习伪装“抑郁症”,制造一系列事件,使人相信她是“梦游杀人”。在中国,滥用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司法鉴定人员收受贿赂、提供有病鉴定以免除刑责的事件,已经是旧闻了。不过,与刑事免责相比,我更担忧“强制医疗”程序对精神障碍者造成的歧视。“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它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相同犯罪的情况下,精神障碍者接受的处罚,比其他人接受的处罚严重得多。举例而言,一个人犯故意伤害罪,可能只需服刑数月或数年。但如果这个人被鉴定有精神障碍且无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被送去强制医疗——我国强制医疗是没有期限的,坐牢还有出头之日。此外,精神病院对人的待遇,似乎比监狱更糟糕。在监狱里受到不良待遇,犯人可以投诉,甚至可以请律师。但精神病院没有权利救济措施,说得难听点(我相信这也是很多人的命运)——就算死了也没人过问。Emily被关在精神病院时,Jon伪造她的心理测试答卷,禁止她接受探视,禁止她打电话,强迫她服药,让她观看别人被电击的场面……这一切摧残人性的行为,难道因为Jon之前遭她陷害,就突然成为正义的了吗?更不要说“强制医疗”——长期强迫服用精神药物——本身就是对人的摧残,如Jon威胁Emily时所说,人变得像僵尸一样,除了吃喝拉撒,失去一切兴趣。我曾介入一个案件,案主有过盗窃、吸毒的罪行。如果走普通刑事程序,他可能入狱几个月后就回归社会了。但由于被鉴定有精神障碍,他被送入安康医院,强制服药。他曾在医院里尿血十余天得不到救治,差点死掉。他说宁可死在家里,也不要被关在那里。遗憾的是,入院多年后,他至今还被关押着,不知何年何月能出院。权利低洼把“精神病人”从“人”的集合中分离出来,为他/她们设置特别程序,不是为了保护他/她们的权利,而是为了对他/她们进行更多的权利限制,使他/她们得不到平等的法律保护。这样的特别程序,制造了一个个“权利低洼”。无论谁陷进去了,都很难爬出来。Emily故意杀人,并且伪装抑郁症,或多或少使Jon的行为显得正当合理,当Emily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时,也无法引起人的同情。但试想一下,如果你是另一个Emily,你的丈夫经常对你实施暴力。一天,他又恐吓你,你鼓起勇气还手打伤了他。他震惊,打电话报警。于是警察带走了你,你大喊大叫,这些男警察无法理解你的愤怒,送你去看精神科医生。医生根据你丈夫的描述,诊断你有某种精神病,并且建议住院治疗。法官听从医生的建议,把你送进去了……在医院里,你再也不能见其他亲人……也不能打电话……有时你哭着说要回家,医生认为你抑郁,给你来个电击疗法……你想投诉医生,可是没人正视“精神病人”的意见……由于长期被迫服药,你也渐渐失去了回归常态生活的愿望……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你也接受了自己有病的结论,默默在医院度过余生……无论是谁,进入这个机制,恐怕都不会有美满结局。每一个“权利低洼”都是对所有人的陷阱。作者简介:刘佳佳:衡平机构研究员1390956840000责编:yefang《有人》杂志139095684000011[]//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14/0127/20140127101257783.jpg
电影《副作用》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女主角Emily因想除掉自己的丈夫而假借抑郁症药物副作用之名,与前任心理医生一同导演了一出“梦游杀人”的戏,并成功杀死了丈夫且不必受刑罚,还获得了药商的巨额赔偿,但最终被其新任心理医生Jon识破。故事的结局是Emily被锁在精神病院的高墙铁窗中,其新任心理医生回归了受人尊敬的精神科医师角色。制度电影里主要牵涉的是“因精神障碍犯罪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这跟公众常说的“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有重大区别。现代法律制度建立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每个人都是理性人,有自由意志,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假如犯罪,就应自己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处罚。如果个人行为不是出于个人自由意志,而是被别的力量摆布,则不需要为之负责。相应的,未成年人被教唆犯罪,由教唆犯承担刑事责任;被胁迫犯罪的,不用承担全部责任,甚至免责;过失杀人比故意杀人罪责更小……等等。电影里,Jon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指出Emily在梦游杀人时处于无意识状态,她当时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总之,法庭不是因为“Emily有精神病”免除她的刑事责任。免责的关键是证明她犯罪时无自主意识也无自控能力——这必须由法官经过审理后判断,非常难以证明。电影中的律师也提到,在美国企图以这个理由逃脱刑责的成功率不足1%。但精神病则由医生诊断,至于成功率?无论如何应该远高于1%吧。中国“精神病杀人不犯法”?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与美国制度大体类似,免除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什么中国社会流传着“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美国却似乎少有这样的说法呢?首先,虽然“刑事责任能力”与“精神障碍”是不同范畴的概念,但在中国诉讼中,通常由医生对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出具鉴定意见。对此,律师不太提出有力的质证、反驳意见,法官也倾向于片面采信医生意见,因为“精神病是专业医学问题”,所以案件判决常把两个概念混淆了。其次,根据我国《刑法》,“免除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政府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强制医疗——一则防止再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二则为精神障碍犯罪者提供医疗也是可能必要的救助。但公安部门通常选择把犯罪人送回家,要求家庭监管。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障碍者,家庭也很难监管,于是不可避免地再次肇事肇祸。再者,与美国不同,我国对刑事犯罪受害人缺乏系统的救助措施。对于受害人和公众而言,大家看到的现象就是这样的——某人杀人伤人后,公安说他/她有精神病,经医生鉴定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起诉,把他/她送回家;受害人和家属却得不到救助,白白受害,只能哭天抢地,自认倒霉。公众把这些现象归纳在一起,便得出“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的结论。但法律本意其实并非如此。今年1月1日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开始实行,里面增加一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自此,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判决了多起强制医疗案件,公众恐惧的“精神病人杀人被放回家”的情况已经大大减少。不过对受害人实施救助的机制还未建立。制度歧视对暴力犯罪的精神障碍者,从过去“送回家”到现在“强制医疗”,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进步。但“强制医疗”制度未来迟早也会被摒弃,因为这是一个具有歧视性、极容易被滥用的制度。Emily正是利用了这样的制度,故意杀人而不负刑责。美国的法治水平相对很高,想滥用制度并不容易,所以Emily苦心孤诣学习伪装“抑郁症”,制造一系列事件,使人相信她是“梦游杀人”。在中国,滥用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司法鉴定人员收受贿赂、提供有病鉴定以免除刑责的事件,已经是旧闻了。不过,与刑事免责相比,我更担忧“强制医疗”程序对精神障碍者造成的歧视。“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它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相同犯罪的情况下,精神障碍者接受的处罚,比其他人接受的处罚严重得多。举例而言,一个人犯故意伤害罪,可能只需服刑数月或数年。但如果这个人被鉴定有精神障碍且无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被送去强制医疗——我国强制医疗是没有期限的,坐牢还有出头之日。此外,精神病院对人的待遇,似乎比监狱更糟糕。在监狱里受到不良待遇,犯人可以投诉,甚至可以请律师。但精神病院没有权利救济措施,说得难听点(我相信这也是很多人的命运)——就算死了也没人过问。Emily被关在精神病院时,Jon伪造她的心理测试答卷,禁止她接受探视,禁止她打电话,强迫她服药,让她观看别人被电击的场面……这一切摧残人性的行为,难道因为Jon之前遭她陷害,就突然成为正义的了吗?更不要说“强制医疗”——长期强迫服用精神药物——本身就是对人的摧残,如Jon威胁Emily时所说,人变得像僵尸一样,除了吃喝拉撒,失去一切兴趣。我曾介入一个案件,案主有过盗窃、吸毒的罪行。如果走普通刑事程序,他可能入狱几个月后就回归社会了。但由于被鉴定有精神障碍,他被送入安康医院,强制服药。他曾在医院里尿血十余天得不到救治,差点死掉。他说宁可死在家里,也不要被关在那里。遗憾的是,入院多年后,他至今还被关押着,不知何年何月能出院。权利低洼把“精神病人”从“人”的集合中分离出来,为他/她们设置特别程序,不是为了保护他/她们的权利,而是为了对他/她们进行更多的权利限制,使他/她们得不到平等的法律保护。这样的特别程序,制造了一个个“权利低洼”。无论谁陷进去了,都很难爬出来。Emily故意杀人,并且伪装抑郁症,或多或少使Jon的行为显得正当合理,当Emily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时,也无法引起人的同情。但试想一下,如果你是另一个Emily,你的丈夫经常对你实施暴力。一天,他又恐吓你,你鼓起勇气还手打伤了他。他震惊,打电话报警。于是警察带走了你,你大喊大叫,这些男警察无法理解你的愤怒,送你去看精神科医生。医生根据你丈夫的描述,诊断你有某种精神病,并且建议住院治疗。法官听从医生的建议,把你送进去了……在医院里,你再也不能见其他亲人……也不能打电话……有时你哭着说要回家,医生认为你抑郁,给你来个电击疗法……你想投诉医生,可是没人正视“精神病人”的意见……由于长期被迫服药,你也渐渐失去了回归常态生活的愿望……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你也接受了自己有病的结论,默默在医院度过余生……无论是谁,进入这个机制,恐怕都不会有美满结局。每一个“权利低洼”都是对所有人的陷阱。作者简介:刘佳佳:衡平机构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