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底网络爆料人周筱赟连续发布长微博,直指嫣然天使基金及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存在黑幕,认为其创立人李亚鹏利用公益谋取私利。
2月26日,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副理事长刘选国,剖析了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及嫣然天使基金的是与非。
问题1
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归谁所有?
爆料人周筱赟认为,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最终成了几个自然人的私立医院,并称自己掌握了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营业执照。
徐永光:按照法律来讲,这个医院不是私人的财产,它是社会的财产。
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后有个实施条例,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关于财产内容,最核心的有三条:
第一条,不管是谁办的,非营利组织的举办人或出资人对机构不享有任何财产权。
第二条,机构的收益或利息收入不能用于分配,除了合理开支、行政成本、人员工资可以支出,但不能分红。
第三条,机构如果终止撤销,剩余财产必须同样用于社会公益,个人一分钱拿不走。
因此,从法律上讲,这个机构的举办资金,不管是捐款,或是出自私人口袋,财产就不是出资人的了,以后也不能分红,哪怕关闭了,也不能分走钱。
金锦萍:嫣然医院到底是谁的?回答这个问题应该解释两个概念,一个是私人医院,一个是私立医院。私人医院是营利性的,私立医院一般是跟公立医院相对应的,可能是营利性也可能是非营利性的。
李亚鹏设立的医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因此,任何人都不对医院的财产享有任何所有权。
刘选国: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6月在北京市卫生局和朝阳区民政局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办非企业。
该医院是一家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卫生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
也就是说,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问题2
是否该以基金会名义成立医院?
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所花费的资金源于嫣然天使基金的捐款,而李亚鹏是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和嫣然天使基金的掌门人,周筱赟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关联交易,有利益输送的嫌疑。
徐永光:红基会没有作为举办人,这样的安排很好。如果红基会拿了捐款自己办机构,办了一大串机构,由谁监管?
红基会把自己定位为资助者我认为很好,我资助了这笔钱就要对它进行监督,资金的使用一定要公开透明,这毫无疑问。
金锦萍:基金会资助医疗事业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设立实体运作。这会带来大量行政压力。
另一种是资助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医院,或是医院办完后定向捐赠医疗器械或直接捐款。
区别在哪里?如果通过基金会,法律上认为是捐赠行为,设立民办非企
业单位也应当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不通过基金会,税法对此没有认定,即不认为其是捐赠行为。
但现实是,法律相关政策仍不健全,如果健全,根本没必要通过基金会这么周折,直接可以去举办,也不会有如此多的质疑。
刘选国:为何红十字基金会当时没有作为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发起方?
第一,我们过去和现在均没有直接举办并管理公益实体的打算,目标还是向资助型基金会的方向发展;第二按照国家医改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方向,中国红基会积极扶持健康服务实体的发展。
中国红基会作为资助方,职责主要是对定向捐赠款项使用的合法合规审查以及“嫣然天使”品牌的管理,而不承担医院日常运营监管职责。但为保障捐赠资金使用和品牌管理,中国红基会向医院委派了独立董事,承担监管职责,对定向募集的用于医院建设的捐款,通过预算管理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阶段性审计进行监管。
该医院建成后,作为嫣然天使基金北京地区的定点医院,中国红基会与其签署了合作协议,医院按照嫣然天使基金全国统一资助标准,承接唇颚裂儿童的救助和康复治疗。
问题3
5300多万元是否去向不明?
中国红基会曾拨付5322万元善款建设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周筱赟质疑该医院成了李亚鹏等4人的私人财产。
金锦萍:我听到的消息是,民政部要求红基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就嫣然天使基金做专项审计,而且红十字总会已经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驻红基会,对红基会拨付嫣然天使基金的5000多万进行专项审计,我们也可以等审计结果出来,再评判这5000多万的善款用得是否合理。
刘选国:5322万的善款使用,我们在拨付时已经做过两次阶段性的审计。
首先,按照建设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计划,提交资金申请,我们来拨付、审计,然后再进行第二阶段的拨付,现在这个资金拨付完了,会对5322万元做一个审计。
问题4
是否该裸透以示清白?
周筱赟向朝阳区民政局、卫生局申请信息公开,公开内容涉及两个内容,嫣然天使基金的验资报告和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实际出资来源,最终均遭拒绝,理由为“权利人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不同意公开”。
金锦萍:就现有法律法规,基金会只有一个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叫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对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是有规定的,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没有强制性规定。
最近北京市通过了一个关于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的若干规定。只要被列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它的效力等级跟民政部的部门规章是一样的。
现在,周筱赟的依据就是北京市的部门规章。而李亚鹏用的是它的上位法,即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下位法是可以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在一定的空间内进行细化的,即北京市政府规章可以就信息公开作出细化,但是我们发现这样的规定一定要考虑这个组织本身的利益。
强制性信息公开如果按照民非条例,只要采取适当方式,可能只需要公布一个年报,或者年报里关于财务的审计报告,不见得要这么细化。但根据北京市的规章它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又非常细致。
事实上,李亚鹏和周筱赟的纠结在于从法律规定层面上来讲,几条规定之间是有一定冲突的,这是制度本身导致的。
刘选国:2009年开始,我们每年会对嫣然天使基金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都挂在红基会的官网上,但民政部对专项基金的审计没有硬性规定,也没有说专项基金审计要做到什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