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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2008年我国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至今已有5年之久,然而各行各业都飞速发展的这5年,新闻媒体对残障群体的报道却并没有获得太多改善,对残障者权利问题的关注存在严重缺失。
2013年3月-1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中国特色传播与社会发展”“通过传播促进残障人群就业”课题组(以下简称“中国社科院新闻所课题组”与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合作,在国际劳工组织支持下,共同进行了中国印刷媒介残障议题报道的观察研究,现联合发布其简要报告。
1.为什么进行此项研究?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2013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近年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率维持在45%左右,这个数字包括了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形式,也包括了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居家就业、网上就业等 。除了就业率,我们还应该关注当前残疾人就业的质量问题,包括工资收入、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以及工作稳定性较差、就业机会不平等、同工不同酬等,以及为残障人士提供的就业服务体系的缺陷……其中,权利视角的缺失增加了残障人群社会融入的困难。这就需要大众媒介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已经提出要“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舆论氛围。”
多年来, 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为“一加一”)致力于通过传播建立一个适合残障人发展的多元社会。成立于2006年的这一社会组织,其成员大部分由残障人组成,是残障人自行管理、执行的非营利性的中国民间本土残障人自助组织(DPO),在残障人服务、传媒、互联网及非营利等诸多领域实现了零的突破:建立中国第一个由盲人组成的广播制作团队,节目覆盖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在2008北京奥运会、2010广州亚残运会上,成为中国奥运和亚运会历史上第一个残障注册媒体;开播中国第一个为残障人服务的类型化网络广播。2009年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等。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一加一”建有“媒体制作中心”,从残障人的视角关注社会发展,现已形成广播为主,杂志和视频为辅,采、编、播于一体的残障人组成的节目制作团队。目前,两档广播节目《中国残障人观察》和《视障热线》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残疾人之友》落地播出,《有人》杂志以季刊的形式定向分发;同时,“一加一”还建有“公众教育中心”,长期跟踪并监测主流媒体的残障事物报道内容,发布年度或季度的媒介监测不完全报告。在这些报告中,“一加一”通过案例解读、话语分析和数据分析,指出:虽然大众媒介在提高公众认识残障人群的权利方面已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有一些报道对残障人群的发展存在着不少误区或误解,甚至少数报道存在着基于残疾的歧视,如新闻标题“狠心父母丢弃男婴,外表无明显残疾” ,“非哑巴非弱智非残疾人 委员关注孤独症儿童生存状况” 等。
为更好地促进大众媒介发挥提高公众人权意识的作用,中国社科院新闻所课题组与“一加一”合作,共同启动了这项媒体观察研究。其目的是:描述残障议题报道的现状,辨别媒体报道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应如何报道残疾人议题的建议。
2.研究的主要依据和内容是什么?
进行此项研究的主要依据:
(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人权或法律文件。
(2) 残障事务报道的国际经验及记者指南,以及DPO的媒介实践经验。
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大众媒介如何再现残障人群及其就业议题?
具体研究问题包括:
(1)大众媒介报道的现状及其趋势如何?
(2)大众媒介再现残障人群的特征是什么?
(3)大众媒介如何再现残障人群的就业或工作?
(4)从人权框架来检视关于残障事务的报道是否具有权利意识?
3.研究样本描述。
本项目的内容分析对象为中国报纸中关于残疾人的报道,课题组选取了十二种报纸和一份期刊作为内容分析的样本。十二种报纸分为两类:党政机关报和市场性报纸(都市报、早报、晚报等)。前者包括: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和中国劳动保障报,后者包括:京华时报、扬子晚报、海峡都市报、潇湘晨报、羊城晚报和三秦都市报。另外还选择了《中国残疾人》期刊作为专业性媒体的代表。
时间段为五年,即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根据“一加一”的媒体监测的经验,利用19个关键词从5年的12份报纸中筛选以残疾人为主题的新闻报道。采用随机抽样方法从搜索出的全部报道中抽取出1468篇报道作为分析样本(每份报纸/期刊不少于100篇)。
第二部分 研究的主要发现
一、 媒介报道的现状及趋势
主要数据如下:
1.报道类型
近半数的报道为专题报道/通讯/故事,占47.4%,这有利于讨论残障人群发展的问题;其次是新闻,31.9%;评论或资料介绍,17.8%;图片新闻,1.8%;和“其他”,1.0%(N=1468)。
2.报道主题
有关残障事务的报道主题集中于健康/医疗/康复,占76.6%。以下依次是:形势/政策 29.0%;政府帮扶 28.3%;民间社会帮扶 24.4%;个人奋斗故事,22.6%;法律(包括犯罪报道)21.0%;权利20.2%;就业或技能培训 17.3%;教育16.4%; 获得资助 8.7%;无障碍,3%;社会家庭支持,3%;体育运动,2.8%等。
在全部1468篇报道中,有42篇以体育运动为主题的报道,但几乎全部集中于残奥会,只有一篇提到日常的体育活动。关于残障人群的文化报道有21篇。在总共35篇有关家庭学校和社会支持的报道中,鲜少提到有关残障人群权利,大多数以“爱心”、“孝心”、“敬业”等道德框架来表现这种支持。
3.消息来源
统计显示,消息来源最多来自各级政府机构,占42.8%。以下依次是:公众,23.7%;残障人士 17.4%;专家 6.8%;企业,3.2%;DPO,2.4%;其他 3.2%。
五年来消息来源的变化如表1所示:
表1 消息来源的变化(N=1463)
表1说明,五年来消息来源没有大的变化。大多数消息来源是政府机构,残障人士作为消息来源的比例大致在14%至23%之间,来自DPO的消息来源非常少。
二、 大众媒介再现残障人群的特征
主要数据如下:
在一般新闻报道中,如果出现重要人物,通常会显示人物的年龄和性别,但在对残障人群的报道中,40.7%没有显示性别,38%是男性,20.6%是女性;48.9%没有显示年龄,能够辨别出年龄的残障人群大都在15-55岁年龄段,占28.5%,儿童(14岁以下) 占11.7%;56岁以上的占6.5%。
残障人群的所在地依次如下:中国大陆城市,52.6%;中国大陆农村,9.6%;中国大陆(无法辨别是城市还是农村),32.3%,以及海外报道,5.4%。根据中国政府提交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报告,在农村生活的残障人数量远高于城市,达到了整个残障人口的75%。比较而言,中国农村残障人群的情况在新闻报道中被严重忽略。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会对所报道的人物区分主体和客体。主体指的是新闻中的主要人物,其行动和语言以及情感被记者所重视,所描述,所认同,其自我表达有较强的自主性;客体则相对比较沉默且是新闻配角,通常被别人代言。统计表明:在这个样本中,残障人士被表现为新闻主体的为35.7%;客体为61.4%,不明为2.8%(N=1468)。
三、大众媒介对残障人群的就业或工作的再现
统计表明,未提及就业现状的占35.6%,未提及残障人群职业的报道占39.4%。
就业现状依次如下:无工作,10.1%;有工作自我雇佣(个体),7.4%;有工作政府雇佣 6.2%;有工作国营企业或其他机构雇佣,4.1%;有工作私营机构雇佣,3.6%;在公益组织就业约为1.5%。另有15.6%的是青少年或学生。职业依次如下:服务业人员,6.9%;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工作人员,2.9%;企业职工,2.2%;工人,2.1%;教师,2.0%;其余科技人员、金融行业职员以及媒体工作者均在1%以下。
大多数新闻报道未提及就业障碍,占78.6%;提到的障碍主要包括:残疾本身,11.5%;社会误解和歧视,5.5%;国家政策,5.2%;残障人士能力不足,4.4%;社会无障碍设施不足 2.3%等。大多数新闻报道也未提及去除就业障碍的解决方案(77.2%),提到的方案依次如下:改变制度或规定,10.4%;残疾人自立自强,6.3%;消除歧视,5.2%;倡导残疾人权利,4.6%;爱心,4.6%;改善无障碍设施,3.7%;执法,2.5%等。
有关国际国内促进就业先进经验的报道数量占13.8%。
尽管促进残障人群就业对残障人群的发展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但总的看来,就业和残障人群的工作还不是目前报道的重点。
四、残障事务报道的权利意识
1.关于平等
权利意识的核心是所有人群无论是否残疾都应得到平等对待,不应因为残疾或其他原因而受到区别对待或遭到贬低和歧视。经验表明,对残障人群的误解、偏见和社会歧视是残障人群就业和融入及参与公共生活的最大障碍。
我们注意到,仍然有大众媒介采用歧视性词汇如“弱智”、“瘸子”、“瞎子”或“哑巴”来描述残障人群。至少有15.3%的新闻报道将非残障人群与残障人群做对立(或有区别的)描述,即将残障人群与非残障人群分为“健康的”“不健康的”,“有能力的”和“没有能力的”,“正常的”和“不正常的”等对立群体,且比较而言有高下之分,似乎残障人群比非残障人群更没有价值。对立描述的典型案例如“你看不见这个事实,你就是一个瞎子”,通常用于比喻。在样本中,出现了如“半残”、“就像瘸子丢了拐棍”、没有文化就是“先天精神残疾”、“院子里的瞎子路灯亮了”、“部分住宅小区监控探头变成‘瞎子’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上海技防系统‘半残’现象倒逼相关立法出台”等描述。
2.关于法律讨论和残障人群公共参与
《残疾人权利公约》强调,各国政府的义务之一要通过立法推进残疾人群融入并参与社会和公共生活。统计表明,将近59%的新闻报道讨论了有关法律政策及其改善的措施。但较少看到残障人士、DPO以及残疾儿童如何参与立法和政策讨论的信息。
3.性别平等
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我们亦关注残障人群发展的性别问题,但是95.8%的报道未提及社会性别。
4.关于无障碍
《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8项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人权标准之一)即“无障碍”,以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无障碍的根本含义是:为残障人群提供能够独立行动和提高自主性的物理和信息设施,达到赋权,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去“关爱”或“献爱心”。无障碍将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它包括了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域的设施无障碍——建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工作场所;适合不同残障人群的以及能够帮助残障人群独立行动的各种无障碍器具;和信息交流无障碍等。事实上,无障碍涉及残障人群发展的各个方面,因此,我们重视新闻报道如何提及“无障碍”。统计表明,大约76.4%的新闻报道没有提及无障碍。提到“无障碍”的23.6%的报道中,其“无障碍”涉及了上述三个重要方面:
公共场所和私人领域的设施无障碍,如盲道、坡道、体育场馆无障碍、公交车无障碍、楼宇电梯语言提示、无障碍卫生间、高低位组合工作台位、无障碍出租车、洗澡椅、公园或旅游无障碍、图书馆无障碍、邮局和银行的无障碍服务、聋人家庭的可视门铃、视障家庭的语音对讲系统、无障碍教室、无障碍订票系统等。
适合不同残障人群的以及能够帮助残障人群独立行动的各种无障碍器具:轮椅、人造耳蜗、放大镜、导盲犬、助听器、盲杖等。
信息无障碍:电视字幕、电视剧使用手语、读屏软件、盲文打印机、盲人读物、无障碍地图、特殊键盘等。
在上述提到无障碍的报道中,鲜少报道会介绍有关“合理便利”和“通用设计”的重要概念和相关信息。
第三部分 进一步讨论与建议:从权利框架报道残障议题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不平等观念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这个结果包括:伤残本身、社会偏见与歧视、环境障碍三个方面。残障人群拥有与他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和公共生活的权利,权利框架则关注社会偏见与歧视以及环境障碍如何影响了残障人群的权利。
研究表明,虽然大众媒介在推动残障人群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公共事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权利框架来分析,仍有一些不足需要改进。
在社会偏见与歧视方面:
问题1:统计表明,报道主题大都集中于残障人残疾本身及其健康或康复方面,忽略了报道残障群体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等重要方面。
建议1.1:只关注残疾人的缺陷或把残疾人当作需要被“治愈”的人来对待的模式被称为残疾的医疗模式,这种方式往往忽略了残疾人的能力。相比之下,社会模式认为阻碍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障碍是由社会的组成和发展形式、对残疾人的态度和错误的假设、以及残疾本身综合作用产生的 。建议媒体记者更多关注有关残障议题的社会态度、认识误区、偏见甚至歧视等,利用新闻报道纠正错误的假设,推动社会公众平等对待残障人群。倡导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
建议1.2: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扩展其报道内容。残障人士权利不仅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还包括如下权利:自由与人身安全;免受暴力、剥削和凌虐;身心完整;迁徙自由;残疾儿童出生登记;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尽可能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如以无障碍模式和适合不同类别残疾的技术,及时向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不另收费;在正式场合中允许和便利使用手语、盲文、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及残疾人选用的其他一切无障碍交流手段、方式和模式;鼓励包括互联网信息提供商在内的大众媒体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等);隐私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护残疾人的个人、健康和康复资料的隐私);家居和家庭受到尊重的权利(婚姻自由);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和终生学习;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确保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适当、无障碍、易懂易用);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等权利。这些权利的实施状况均可成报道内容。
建议1.3:建议像报道非残障人群一样报道残障人群的日常生活,如体育运动不仅在残奥会时进行报道,也应报道其日常的运动、健身、游戏、艺术创作等活动,深入残障人群的生活,发掘其融入社会的能动性并进行报道。
问题2:残障人群的形象多被呈现为沉默的“客体”,且少数报道将其视为“社会负担”或“可怜的人群”。
建议2:增加残障人群对社会发展贡献的报道,增加残障人群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文化活动的报道。将其视为报道中的重要人物,重视其形象描述和表达,倾听、尊重并报道残障人士或DPO的意见,通过这类报道逐渐消除公众对残障人群的刻板印象。
问题3:大多数“帮扶”新闻和有关家庭、企业或社会支持的报道局限于“爱心”或“孝心”,缺少权利视角。
建议3:“爱心”或“孝心”是个人的道德行为,不是一种有关权利的制度保证,在献“爱心”或“孝心”的同时也可能使残障人群更加边缘化,进一步忽略了甚至剥夺了残障人群独立生活和贡献社会的可能性。建议从实现残障人群权利的视角去看待家庭和社会支持,即“促进和保护所有残疾人的人权,也包括加强支助的残疾人的人权”。建议媒体记者去观察这种支持是增加了还是消弱了残障人群的权利及行使其权利的能力,是增加了还是消弱了残障人群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如《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促进培训协助残疾人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使他们了解本公约确认的权利,以便更好地提供这些权利所保障的协助和服务。
问题4:有关残障人群就业、职业发展、工作表现的报道较少。
建议4:增加残障人群就业、职业发展的报道。帮助公众消除残障人群只能做按摩等职业等的刻板印象,提供多元的职业形象,扩展其职业发展的领域;提供并讨论在征聘、雇用和就业条件、继续就业、职业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方面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信息,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如在劳动力市场上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提升机会,协助残疾人寻找、获得、保持和恢复工作;促进自营就业、创业经营、创建合作社和个体开业的机会;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确保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
问题5:缺少残障人群参与公共事务的报道。
建议5:《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充分而确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发掘有关残障人群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的信息,以鼓励残疾人参与公共事务,包括:参与涉及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团,参加政党的活动和管理;建立和加入残疾人组织,在国际、全国、地区和地方等事务中代表残疾人发声等。此外,残疾儿童亦有权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一切影响本人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并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的辅助手段以实现这项权利,残疾儿童的意见应当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予以考虑,这一点也需要媒体发掘并进行广泛报道。
问题6:少数报道仍含有基于残疾的歧视。
建议6: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建议以残障人群权利为准则,检查并彻底摒弃歧视的词语及其报道。通过发起和发展媒体记者报道指南活动、与DPO对话等活动,促进公众讨论,以推动社会平等。
问题7:消息来源尚有局限。
建议7:扩展消息来源,增加对DPO和残障人士的采访报道,使他们成为重要的消息来源。增加采访专家,以提供有关国际国内先进经验的信息,以及非残障人群和残障人群如何交流的信息等。
问题8:农村残障人群的发展较少得到报道。
建议8:增加有关农村残障人群、农村无障碍等议题的报道。
在环境障碍方面:
问题9:多数新闻报道对“无障碍”缺少敏感性。
建议9:为了使残障人群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媒介报道应关注有可能赋权的无障碍物理设施、无障碍信息通道、以及关于无障碍的公共政策讨论等。此外,报道还可提供有关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向公众开放的标准的信息等。例如,报道残障人群的体育活动,不应仅集中于残奥会,也应关注其日常体育文化活动是否无障碍。包括:体育场所、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图书馆、旅游场所等是否提供了无障碍服务等。确保残疾人可以使用体育、娱乐和旅游场所以及确保残疾儿童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平等机会参加游戏、娱乐和休闲以及体育活动。同时,也要帮助公众认识什么是“合理便利”和“通用设计”,避免在提供“无障碍设施”信息时形成新的残障与非残障人群的隔离。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赋予大众媒介“提高认识”的重要使命。通过大众媒介传播,以(1)提高整个社会对残疾人的了解和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2)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角色定型、偏见和歧视;并(3) 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促进了解残疾人的技能、才华和能力以及他们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等。只有以符合《公约》宗旨的方式报道残障事务,才能达到促进建立一个多元的平等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