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y5mZ hope.huanqiu.comarticle法律不能让儿童权益保护陷入尴尬/e3pmh4858/e7o7pkup4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艳红16日被警方释放。温岭市政府新闻办当天向媒体发布消息称,警方认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折抵行政拘留。颜艳红就这么放了,这让关注此案进展的公众颇为失望,当然也有舆论称赞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没有被舆论牵着鼻子走,而是依法调查,依法处理。在笔者看来,公众有必要对法律的“严惩”保持理性态度。同时,此案也提醒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儿童权益受到侵犯,明确设定虐童罪。一直以来,对于老师侵犯学生权益事件,大多地方教育部门或学校采取的做法是对当事人进行内部处理,最多开除了事。而有些事件本质是法律问题,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问责,学校再于司法处理之后,对当事教师进行行政处理。如果对于所有侵犯学生权益事件,都采取这种处理方式,那么,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遵纪守法的意识就会加强,违法侵权事件将会得到遏制。 司法机关在调查之后,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舆论当尊重司法调查的结果。但仍有两方面问题值得反思:其一,司法机关应该详细公布调查情况,不能简单地声称不构成犯罪,就此了结。目前,关于此案为何不追究当事人刑责的“解释”,都是专家的“推测”,比如,情节够不上寻衅滋事罪,没有对社会产生滋扰、对公众有敌意、造成民众不安等等。其二,此案的关键不在于有法不依,而是无法可依。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要根据伤害结果论罪,如果没有造成肉体的伤害,是无法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可近年来频发的教师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冷暴力”事件,都是难以追究教师故意伤害责任的。另外,我国《刑法》只有虐待罪,并无虐童罪,而虐待罪的适用对象为家庭成员,所以,也难以对虐待学生的教师按照虐童罪问罪。而且,即便有虐童罪,参照目前已有的虐待罪条款,也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只以肉体的伤害,而不以精神的伤害来论罪,这导致目前的法律在未成年权益保护方面处于尴尬地位。就如这起事件,警方介入调查时,是以一个十分尴尬的罪名“寻衅滋事”对当事人进行刑拘的。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完善,其中十分重要的是,必须将精神伤害、心理伤害也列为重大伤害。精神的伤害,从孩子成长角度看,其实远大于肉体的伤害,会给孩子一生的成长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而且,这种伤害也不是以次数来计算的。比如,在温岭虐童案中,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许只有一次被扔进垃圾桶拍照的经历,这次经历也没有造成他的皮肉之伤,因此按照现行法律,什么罪都够不上,可是,这对孩子精神的伤害却是实实在在的。既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侵犯人格尊严,那么,为何不对体罚、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情节进行细化,再根据教师的具体行为进行处罚呢?教育对学生的影响在于过程,《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应该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尤其是身心的健康成长,只有如此,法律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护航。1354885726000责编:千帆深圳晶报135488572600011[]
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艳红16日被警方释放。温岭市政府新闻办当天向媒体发布消息称,警方认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折抵行政拘留。颜艳红就这么放了,这让关注此案进展的公众颇为失望,当然也有舆论称赞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没有被舆论牵着鼻子走,而是依法调查,依法处理。在笔者看来,公众有必要对法律的“严惩”保持理性态度。同时,此案也提醒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儿童权益受到侵犯,明确设定虐童罪。一直以来,对于老师侵犯学生权益事件,大多地方教育部门或学校采取的做法是对当事人进行内部处理,最多开除了事。而有些事件本质是法律问题,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问责,学校再于司法处理之后,对当事教师进行行政处理。如果对于所有侵犯学生权益事件,都采取这种处理方式,那么,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遵纪守法的意识就会加强,违法侵权事件将会得到遏制。 司法机关在调查之后,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舆论当尊重司法调查的结果。但仍有两方面问题值得反思:其一,司法机关应该详细公布调查情况,不能简单地声称不构成犯罪,就此了结。目前,关于此案为何不追究当事人刑责的“解释”,都是专家的“推测”,比如,情节够不上寻衅滋事罪,没有对社会产生滋扰、对公众有敌意、造成民众不安等等。其二,此案的关键不在于有法不依,而是无法可依。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要根据伤害结果论罪,如果没有造成肉体的伤害,是无法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可近年来频发的教师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冷暴力”事件,都是难以追究教师故意伤害责任的。另外,我国《刑法》只有虐待罪,并无虐童罪,而虐待罪的适用对象为家庭成员,所以,也难以对虐待学生的教师按照虐童罪问罪。而且,即便有虐童罪,参照目前已有的虐待罪条款,也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只以肉体的伤害,而不以精神的伤害来论罪,这导致目前的法律在未成年权益保护方面处于尴尬地位。就如这起事件,警方介入调查时,是以一个十分尴尬的罪名“寻衅滋事”对当事人进行刑拘的。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完善,其中十分重要的是,必须将精神伤害、心理伤害也列为重大伤害。精神的伤害,从孩子成长角度看,其实远大于肉体的伤害,会给孩子一生的成长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而且,这种伤害也不是以次数来计算的。比如,在温岭虐童案中,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许只有一次被扔进垃圾桶拍照的经历,这次经历也没有造成他的皮肉之伤,因此按照现行法律,什么罪都够不上,可是,这对孩子精神的伤害却是实实在在的。既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侵犯人格尊严,那么,为何不对体罚、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情节进行细化,再根据教师的具体行为进行处罚呢?教育对学生的影响在于过程,《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应该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尤其是身心的健康成长,只有如此,法律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护航。